各事业单位:
我局现将中央编办等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42号)及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国事登记函 [2014]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7月28日
关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问题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编办,法院、检察院,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统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全国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法人登记,并对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法人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现就《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二、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事宜;
(三)申办有关社会保险事宜;
(四)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五)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六)参与市场配置资源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七)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八)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九)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十)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一)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二)申办海关事宜;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限期有效证书,有效期为5年,超过有效期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废止。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统计局
2014年4月1日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2014年6月11日)
国事登函〔20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2014年1月24日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开办资金验资登记改为确认登记。为规范实际操作,现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2014年6月6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1:
经费来源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举办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附件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XX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公章)
X年X月X日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一处
2014年6月6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