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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18              

  市编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编制审核

  工作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在财政拨款单位(含行政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头经费和公用经费拨付工作中,坚持人员编制审核制度,是有效防止虚报冒领财政工资,避免“吃空饷”现象和财政资金流失的重要举措,也是上级要求加强人员编制管理的制度规定。我市多年来坚持执行这一制度取得了积极效果。为了巩固完善这项工作制度,根据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财政拨款单位人员编制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党政群机关、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含财政定补)事业单位,都应按本通知要求,按时到市编办报审人员编制。

  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发生异动(包括新增、调出、开除、辞职、辞退、死亡、退休等),报帐员应在10日内将变动后的单位人员工资花名册报编办审核人员编制,然后将编办审核盖章的工资花名册报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调整工资发放。如果没有人员异动,也应在每年12月10日至25日前向编办报审,作为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的依据。

  三、各部门、各单位报帐员向编办报审工资花名册应采用编办统一制作的表样(表样附后,人员顺序和历次报审的必须保持一致,便于核对),用A4纸横向打印一式三份(审核后,单位、财政局相关科室、编办各一份),不得用笔涂改,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有人员异动的,与单位人事科核对准确,并提交相关依据(如任职文件、编制通知单、退休审批通知单等)。表样中除“编办审核意见栏”外,其他内容均由报审单位打印填写。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帐员代办的,机关人员和所属事业单位人员要分别制表,不能混在同一表上。

  四、各单位人员异动后,若不及时报审(尤其是不报减),市编委督查室一经发现,将视为故意隐瞒,并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各主管部门收到该通知后,请速通知或转发给所属各单位报帐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新的要求和统一表样报审。否则,恕不能办理。

  特此通知。

  附:人员工资花名册表样(请在本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市编委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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