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办事处、区)、市直各部门:
根据中央编办统一部署,现开展新一轮机构编制核查工作。鉴于2012年全省已开展机构编制核查,湖北省实名制数据库已建立比较完善,故这次核查在2012年全省核查数据基础上按照此轮中央核查的口径和要求加以信息补充和修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各镇(办事处、区)、市直各部门及所属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二、填报内容
对市编办提供的(联系市编办陈会海同志传送)《行政机构信息采集表》、《事业单位信息采集表》中的内容进行核对、补充填写,并返回市编办。对编办提供文件夹中的“生成上报表”文件千万不要删除或进行其他操作。
三、时间要求
数据截止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数据报送时间为2014年8月10日。
三、注意事项
1、在核对和录入信息时,一定要注意每个栏目的填写提示和指标解释(光标点入栏目后,会自动出现提示),一定要按要求填写录入。
2《采集表》表中已涵盖本单位90%的机构和人员信息,需补充10%空缺信息。栏目中已有的信息进行核准,没有信息的栏目进行补录,有的栏目是直接输入,有的栏目是在提供的项目中选择。行政机构共7张分表,事业单位共6张分表。
3、《采集表》中每一项内容都必须填录(与本单位、本人无关的除外),如果未填,空白将无法导入中央数据库。
4、《采集表》中所有填写的“批准文号”必须使用英文状态下的“[ ]”,如:省编办发[2014]18号,否则无法导入中央数据库。
5、《采集表》中台账表,即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历史沿革,必须依据编委、编办下发的机构编制批复(或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的“三定”规定),据实填录。单位历史沿革不齐全的要一直续录至6月30日,其中内设机构、编制数、领导职数,除初次录入条目时,在相应栏目中按批复文件填写核定数之外,之后沿革中涉及这3项内容变化的,需在相应的栏目中填写增减变化的数字(增为“a”,减为“-a”) 。如:某单位2000年文件(录入的第一个条目)核定编制5名,2005核定编制8名,那么,2000年的编制数直接录入“5”,2005年的编制数不能直接录入“8”,而应录入增加数“3”,否则系统汇总错误。台账中涉及“三定方案”的主题词一律选择“机构改革定编”。
6、单位核定过编制的,严格依据文件录入编制数。各单位的编制数应全部分解到内设机构中,其中领导职数和工勤编制分解到“办公室”、“综合科”等综合性内设机构中。
7、没有核定过内设机构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内设”表不填。
8、“行政机构人员信息”表中,所有人员(包括实改非人员),不管是否超编,“编制类型”栏目一律填写本单位编制类型(是工勤编制的选填工勤编制);暂保留部分事业编制的行政单位,有关人员的“编制类型”栏目选择“机关其它编制”;通过毕业分配、招工、招干等形式初次参加工作就进入现单位的,“进入本单位形式”栏目中,统一填写“招录”。
9、本次核查所有数据涉密,请妥善保管好数据。
10、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全市工作进度,请各单位人事科长以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采集表》批注栏要求,规范录入本单位机构和人员信息,并认真检查复核,确保上传中央数据库一次性导入成功,,不二次返改。为严肃工作纪律,对核查中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机构编制数据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1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1、在补充和修正本部门《采集表》过程中,如有疑问,请立即与市编办联系,避免出错,费力费时。并请人事干部注意QQ群中对各单位咨询的普遍性问题的解答。
联系方式: 陈会海 4212671;
QQ群:33434086
市编委办公室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