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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4-24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办事处)党委(工委)、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雁工业园区党委(工委)、管委会,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工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宜城市委办公室

                           宜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6日

 

 

  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

  实 施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襄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襄办发[2013] 45号)、襄阳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襄食改办[2014]1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省、襄阳市有关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精神和要求,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减少监管环节、明确部门责任、充实基层力量、优化资源配置,构建行政管理、监管执法、技术支撑和基层监管“四位一体”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整合资源,理顺关系,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机构、队伍和技术资源,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实现全程监管、无缝衔接;坚持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合理划分市、镇(办事处)及各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责;坚持完善体系,重心下移,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填补基层监管空白;坚持盘活资源,提升能力,促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队伍、信息、监测、检验、科技等资源共享和统筹利用,提升监管队伍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

  二、改革内容

  (一)整合食品药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市商务部门酒类安全监管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加挂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承担本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市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在市公安机关设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负责查处辖区内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实现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监管的无缝衔接。将商务部门承担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整合到畜牧兽医局。

  (二)整合食品药品监管力量和资源。按照“编随事走 ,人随编走”原则,将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划转到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划转方案按照省、襄阳市编办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全面整合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农业、畜牧、粮食部门检验检测资源,建立综合性的公共检验检测中心,作为市政府正科级直属事业单位。

  (三)加强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整合食品药品、工商、质监部门现有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力量,加强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机构建设。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工作需要,吸纳更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逐步加大对食品药品监管投入,改善监管执法条件,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健全风险监测、检验检测、产品追溯和投诉举报等技术支撑体系,提升科学监管水平。

  (四)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在各镇(办事处)统一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人员编制控制在5名以内。所需编制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划转的部分编制及全市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可聘请村干部、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并按照规定由市政府统筹解决薪酬和工作经费,保证基层监管网络有效运行。

  三、监管责任

  (一)地方政府负总责。市政府和各镇(办事处)政府切实履行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切实抓好本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监管职责调整工作,确保职能、机构、队伍、装备等及时划转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保障措施,动员行业协会、群众团体等积极参与,努力实现社会共治,提升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整体水平。

  (二)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市农业(含畜牧)部门要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要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的联动机制。市卫计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工作,加强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管。市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市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市商务部门要拟订全市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建筑工地食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城管部门要做好流动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市粮食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存储、运输活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检查。市教体部门要加强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市林业部门要加强食用林产品的生产监管。市公安机关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和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另行发文规定。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部门多、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市委、市政府为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办,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和药品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处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待新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组建到位、人员划转到位之后,再正式实行划转的职责交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人员、编制、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和划转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划转有关人员的审核工作。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实现与新建机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无缝衔接。

  (三)把握政策,严肃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事关重大,影响深远。各镇(办事处)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了解改革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重大措施,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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