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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纪检监察机构派出改革的回望与思考
时间:2014-09-24              

    

  2013年,我市对全市纪检监察机构进行了改革,成立了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7个系统较大的部门实行重点派驻。近期,笔者对改革近一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改革的初步成效

  (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一是机构设置到位。市直部门除公、检、法、司机关和经济开发区之外,其他单位都纳入改革范围。其中财政局、交通局等7个单位实行重点派驻,其他部门由新成立的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管。二是人员配备到位。从全市选配了精干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4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分别设纪工委书记(分局长)1名、副书记(副局长)2名,共核定行政编制20名,实际到位履职15人。三是后勤保障到位。市委、市政府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调剂了一栋办公楼,为其配备了办案用车及电脑、录像机、照相机等办公办案设备,同时将其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人、财、物上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职责制度基本规范。针对改革后监督主体和责任主体彻底分离的实际,市纪委(监察局)以制度建设为抓手,以促进监管为目的,明确界定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协作区运行办法、委局机关办室与派出机构协作配合的意见,建立了对“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对领导干部约谈、函询等各项工作制度,为监管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奠定了基础。  

  (三)工作运行基本顺畅。派出机构改革后,突出了监管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了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派出机构实现了由“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突出了纪检专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监管单位的独立监督权和检查权得到了根本保证。同时,纪检干部由市纪委直接管理,为案件查办创造了条件,震慑效应日益彰显,强化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二、派出机构改革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监管信息沟通不够顺畅。据了解,在派出机构的工作运行中,少数被监管单位因过去的惯性思维,接受监督很被动,“三重一大”事项不主动沟通、报告,使派出机构的监督有不到位、不及时的情况。涉及被监管单位的业务工作和政策要求,派出机构更是不了解,知情权和监督权得不到保证,难于把握腐败风险点,难免出现监督缺位现象。另外,派出机构与委局机关各室的职责存在交叉,没有完全厘清,有时存在多头汇报、相互推诿的情况,还需要一个磨合过程。 

  二是监督形式有待改进。目前,派出纪工委的监管形式主要包括参加会议、上报材料、巡查走访等,有时可能就是充当了纪委(监察局)安排工作的“二传手”。因为对各监管单位的性质和工作职责了解掌握不多,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防范措施,事前参与、事中监督不够,监督检查的针对性不强,监督效能大打折扣。 

  三是队伍建设需要加强。改革后,一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监管近20个不同的单位和行业,面对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权力运行规则,他们对这些单位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行政权限、工作运行模式比较陌生,监督的针对性不强。 

  三、强化派出机构监督作用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理顺两个关系。一是理顺派出机构与监管单位的主体关系。派出纪工委与所监管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分别是监督主体、责任主体。各被监管单位要负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派出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和督促指导。二是理顺派出机构与委局机关各办室的职责关系。纪工委和机关各办室要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理顺“片”与“面”的关系。特别是委局机关要舍得放权,把监管单位的宣传教育、制度防范、督促检查和服务经济等基础性、日常性的工作下移到各派出机构负责;委局机关要侧重于制度建设、总体监督协调、重点案件查处等方面。 

  (二)提高监督的主动性。针对改革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分离的现实情况,必须畅通信息渠道,拓展监管方式,变“瞎子”、“聋子”为“千里眼”、“顺风耳”,增强监管的主动性。一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被监管单位涉及“三重一大”等事项,应及时主动向纪工委报告,否则追究纪律责任;二是创新监督形式。纪工委可对监管单位采取进驻监督、挂牌监督、明察暗访、举报奖励等方式,增加信息来源,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手段。三是防微杜渐。针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约谈,早提醒、勤敲钟,对腐败的不良苗头和倾向,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诫勉谈话的诫勉谈话,该纠正的责令纠正,形成强大的震慑力。 

  (三)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组建以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十分注重这批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办案能力培养。但笔者觉得,除此之外,他们还需要对所监管单位的主要职责、行政权力运行及行政审批环节等有基本的了解,对存在的腐败风险点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这样,在日常监督中才能有的放矢、切中要害,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彭天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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