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度
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现就2016年度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报告公示对象
2016年年度报告申报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
二、年度报告公示提交时间
提交年度报告公示资料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之前。
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主要内容:法人登记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四、年度报告公示流程
(一)网上填报。各事业单位在仔细阅读填报要求(详见附件一)后,收集准备相关资料,登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系统,按要求网上在线填报《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并逐项提交各类材料,所提交的材料必须全部扫描或者拍摄成图片上传。如事业单位法人核准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应当先办理变更登记纸质手续后再行申报。
(二)网上审查。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受理审查各单位提交的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回复事业单位下载表格,签字盖章后送主管部门审查,再将审查同意后的《报告书》扫描上传,最后提交登记管理局进行复核。不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所有纸质资料各单位自行存档备查。
(三)网上公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各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统一在“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众也可通过“信用湖北网”查询事业单位法人各类登记信息。
(四)随机抽查。根据中央编办《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于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适时对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双随机”抽查,即通过网络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随机抽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等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将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五、注意事项
各事业单位法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公示工作,不能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做出说明。3月31日前未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公示的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将自动失效,并记入事业单位法人诚信档案。
联系人:左萍、孙彬
业务咨询电话:4215471
业务咨询QQ群:33434086
附件: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填报要求
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样)
3、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图片登录操作指南
宜城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