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编办关于市县事业单位分类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23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城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办发[201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实际,现制定如下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一、分类范围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审批设立的市委、市政府直属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等所属事业单位纳入分类范围。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不纳入分类范围。
二、主要任务
进一步厘清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现状,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为推进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改革奠定基础。
三、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在模拟分类的基础上,全市事业单位实际分类工作从2014年2月中旬开始启动,2014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大体按以下步骤推进:
(一)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2月底之前)。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机构编制状况、承担的职责任务和近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分析,参照《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提出本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在汇总、审核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初步建议后,研究提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
(二)市直部门与市编办沟通(3月10日之前)。市直部门将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的建议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市编办以模拟分类的意见为基础,与市直各部门交换意见。
(三)市直部门报送请示文件(3月15日之前)。市直部门与市编办协商一致后,按要求向市编委报送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和分类建议的请示文件,同时报送公益性和过渡期内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
(四)审核批复(2014年3月底之前)。市编办审核市直部门报送的请示文件,商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编委会审批。其中,拟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市直事业单位,须经襄阳市编办审核并报省编办备案同意后再予批复。
(五)督办检查。市编办指导市直部门根据市编委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做好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基本完成后,各主管部门向市编委报送专题总结报告。市编办适时组织力量督办检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分类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编办组织协调,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门联络员(联络员名单和联系电话于2月28日前通过党政网报市编办),认真抓好分类的具体实施工作。延伸派驻镇(办事处)事业单位的调整规范和分类工作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
(二)认真开展调研,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事业单位涉及众多行业领域、职能各异、情况千差万别,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深入摸清情况,科学界定职责,缜密实施分类。要把握宣传口径,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党组织的作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注意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确保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针对分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疑释惑,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正确认识、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改革,确保分类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格把握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观念、政策观念和纪律观念,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另开口子、随意突破,并注意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严格遵守组织人事、财经和群众工作纪律,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机构规格、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严格财务管理,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2、关于《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 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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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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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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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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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
2、 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
3、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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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管理、粮食管理、移民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测绘管理、政府机关事务管理、畜牧兽医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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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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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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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产类:工程建设(维修)、产品设计、农业养殖(种植、园艺)、经营性农(林)场等;
2、 服务类:客运站、技术开发类科研、工程勘察设计、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宾馆、招待所、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律师)、培训服务、一般性评估鉴定、经营开发等;
3、 其他类:一般文艺团休、新闻媒体的发行、印刷、广告、传输等经营性文化机构以及上级党委、政府明确要求转为企业的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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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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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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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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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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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益
一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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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担基本公益服务;
2、 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
3、 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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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公益性宣教(党员电化教育)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等公共教育机构;
2、 党史文史研究、地方志编纂等公共研究职能;
3、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公共档案馆、科技馆、群艺馆、文物保护、国家确定需要扶持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公共文化机构;
4、 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服务等公共卫生职能;
5、 自然灾害防治等公共安全职能;
6、 涉军服务、社会救助、社保经办、公共就业服务等社会福利保障职能;
7、 公益性调查、施工安全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土壤肥料服务、野生动植物保护、土地储备整理、土地规划、种子种苗、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林业勘测(技术推广服务)、财政资金与公益基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和市政府投资审计等社会经济秩序职能;
8、 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植物检疫(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农药检定等公益性或强制性检验检疫检测职能;
9、 政务信息中心、政府接待管理、政府基金和项目管理等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
10、 城市管理、档案行政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管养分离)、动物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执法、农业行政执法、林业管理站、环境监察执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执法、国土监察执法、交通执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文化旅游监察执法、劳动保障监察、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食品药品执法、水政执法、殡葬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家电维修行业管理、散装水泥管理、墙体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执法监管职能;
11、 水利管理站、河道管理、园林绿化、公园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投标管理、婚姻登记、老干部活动管理服务等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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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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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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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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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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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益
二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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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担公益服务;
2、 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
3、 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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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机构;
2、 非营利医疗等卫生职能;
3、 基础应用科研、一般性技术推广等科研职能;
4、 电台电视台、确定需要扶持的文艺院团;
5、 公共体育场(馆)等体育机构;
6、 环境监测、水利工程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农机鉴定、防雷、一般性考试机构、劳动鉴定指导、殡葬服务、人才交流服务、彩票发行等;
7、 政府驻外办事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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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
有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3]11号)等文件精神及上级编办有关要求,现就《宜城市事业单位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总的思路是:坚持以事业单位承担的社会职能为分类标准,在具备法律法规依据的前提下,结合宜城市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现实情况,考虑在3-5年内的事业编制消化能力,将部分单位纳入行政管理类序列。
上级编办要求,《目录》所列职能任务对应的事业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方可划入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一是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党中央和国务院文件;三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必须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的明确授权(即明确指向事业单位)。与之同时,还要满足“人员编制不超过本级事业编制总额1%”的目标要求。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颁布的规章或政策规定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委托承担行政职能的,不能划入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暂划入公益一类。
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即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由市场配置资源、不承担公益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属于政府必须提供的公益服务范围;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
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
即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和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即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规定。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即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收益的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编办指出,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仅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应由财政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未从事营利性活动。划入公益二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依法获得服务收益;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在划分事业单位类别时,按照一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承担一个类别职能的要求,对职责明确、任务饱满、运行规范、发展趋势明晰、完全符合某一类别条件的事业单位,直接确定其类别;对兼有多种属性和不同类别特征的事业单位,在认真梳理职能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具备条件的,先进行职能剥离转移、再划分类别。不具备条件的,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其类别,并在分类后的改革中,按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结合实际进行职能剥离。
四、关于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分类
上级编办指出,参公管理是解决一些机构中人员管理方式的问题。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认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人员管理方式,即是否参公管理作为依据。目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既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也有从事公益服务的,我市严格按照行政类的认定标准划分,不是笼统划入行政类,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五、关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分类
上级编办指出,实际承担行政职能但不符合行政类认定标准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设置的,可暂划入公益一类。二是部门授权或委托设置的,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应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进行梳理和规范。不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应该取消;应由政府承担的,要回归机关,以解决政府行政职能体外循环问题。
六、关于名称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些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但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又有一定的差别,主要涉及培训机构、信息机构等。根据国办发[2011]37号文件规定,这些机构的分类不以机构名称作为依据,应根据社会功能以及职责定位等情况划分类别。完全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承担基本公益服务的,划入公益一类;主要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或承担公益服务,同时面向社会提供与主业相关的服务并获取一定收益的,划入公益二类;主要面向市场提供服务,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能够且应当通过市场获得的,划入生产经营类。
七、关于事业单位分类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建设、农业等行业事业单位,按照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实际,科学确定类别。完善行业体制改革原有方案,继续按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推进改革。
八、未尽事宜,在实际分类工作中研究解决。